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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縣佘祥林殺妻案”透視及反思

案情回顧
   1986年,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zhèn)何場村20歲男青年佘祥林與鄰村的臺嶺村23歲的女青年張在玉相識相戀。第二年,兩人結婚。次年生下一個女兒,取名佘華蓉。1989年,憑著過硬的武功,佘祥林被推薦到雁門口鎮(zhèn)派出所當治安巡邏隊員,后被招聘為合同制民警。
1994年1月20日 張在玉失蹤。
1994年4月11日 晨,雁門口鎮(zhèn)呂沖村9組一村民,在離村子不遠的窯凹堰塘邊發(fā)現(xiàn)一具身體已高度腐爛的女尸。當晚,佘以涉嫌謀殺妻子張在玉被京山縣公安局刑警隊帶走。
   11天后,由京山縣公安局法醫(yī)出具的鑒定書顯示,死者系佘妻子張在玉,系被鈍器擊傷后沉入水中溺水窒息而亡,并從腹內提取有硅藻之類。
1994年4月22日 佘被刑事拘留。
1994年4月28日 佘被逮捕。
1994年9月22日 原湖北省荊州檢察院向原荊州地區(qū)中級法院提起公訴,起訴佘祥林故意殺人。
1994年10月13日 原荊州地區(qū)中級法院一審判處佘死刑,佘提出上訴。
1995年初 一封落款日期為1994年12月29日的申訴狀和一封蓋有“中共天門市石河鎮(zhèn)姚嶺村支部委員會”印章的“良心證明”被寄送到湖北省高院、湖北省檢察院等諸多部門。這份證明的出具者系原天門市石河鎮(zhèn)姚嶺村黨支部副書記倪樂平,具體內容為:“我村八組倪新海、倪柏青、李青枝、聶孝仁等人于10月中旬在本組發(fā)現(xiàn)一精神病婦女,年齡30歲左右,京山口音,身高1.5米左右,油黑臉,她本人說她姓張,家里有一六歲女孩,因走親戚而迷失方向,其神情狀況與(楊)五香反映的基本一樣,關在該組倪新海家中二天一夜,而后去向不明,特此證明,請查證。”后來與這份證明相關的4人均以涉嫌“包庇”等罪名被羈押和監(jiān)視居住。
1995年1月6日 湖北省高院對佘案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原荊州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1995年5月15日 原荊州地區(qū)檢察院將此案退回京山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其后,京山縣檢察院要求京山縣公安局補充偵查。
1996年2月7日 京山縣人民檢察院送原荊沙市檢察院起訴。
1996年5月8日,原荊沙市中院以“退查后均無解決實際問題,疑點無法排除”為由,將此案再次退查。
1998年3月31日 京山縣人民檢察院訴至京山縣法院,指控佘犯故意殺人罪。
1998年6月15日 佘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佘不服判決向荊門市中院提起上訴(注1)。
1998年9月22日 荊門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5年3月28日 中午,11年前被丈夫“殺害”的張在玉出現(xiàn)在眾人面前,公安機關通過DNA鑒定證實其身份后,確認1994年4月11日在雁門口鎮(zhèn)呂沖村發(fā)現(xiàn)的女尸不是張在玉。佘祥林“殺妻”冤案大白。
2005年3月29日晚 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撤銷當年京山縣人民法院及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將此案發(fā)回京山縣人民法院重審。
2005年3月30日下午 京山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尚在沙洋監(jiān)獄服刑的佘祥林變更為強制措施。
2005年4月1日 背負“殺妻”罪名11年的佘祥林走出湖北沙洋監(jiān)獄。
2005年4月13日 上午,佘被京山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無罪。京山縣法院負責人在新聞通氣會上透露,當時審辦佘祥林冤案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部門的涉案人員現(xiàn)已被停職,由荊門市政法委牽頭,公、檢、法部門抽調出的工作組正對他們進行審查。
2005年4月15日 京山縣人民法院正式對佘祥林故意殺人案下達無罪判決書。
2005年5月11日 上午,佘祥林向其賠償義務機關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賠償請求包括七方面,賠償金為437萬元(注2)。
   同日,佘祥林的代理律師周峰向湖北京山縣公安局提出了佘祥林哥哥佘鎖林、母親楊五香、證人倪新海、聶麥清四人的賠償申請共計約170萬元。

成 因
法院——依照“有罪推定”的習慣錯誤斷案
   “冤案的形成,除了法院外,還有很多其他因素?!闭劶霸┌傅某梢?,京山縣人民法院京山法院副院長唐崇德分析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與原有審判理念有關,二是來自受害者家屬以及法院自身的壓力?!爱敃r主要原因一是怕放縱罪犯,再就是來自受害者張在玉家屬的壓力,怕他們上訪?!碧瞥绲陆榻B,當時作為受害者張在玉的家屬聯(lián)合220多名群眾簽名上訪,要求快速處決“兇犯”。
   唐崇德透露,1997年新刑法實施前,審判人員主要依照“有罪推定”的理念,習慣性的對該案進行了審判,并根據(jù)“疑罪從輕”的習慣作出了15年的錯誤判決。“在當時的環(huán)境下,幾乎所有人都認定佘祥林就是兇手,結果是出現(xiàn)了一個冤案?!?BR>  荊門市中級法院院長陳華說,佘祥林案件教訓太深刻了,過去法院審理習慣“有罪推定”原則,從而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羊城晚報》———佘祥林案是一個錯案“標本”
   詳考佘案,我驚訝地發(fā)現(xiàn),拋開人為的枉法外,它幾乎具備了錯案形成的全部要素,簡直就是一個錯案“標本”:
   揮之難去的口供情結。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不輕信口供,但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偏愛口供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偵查人員沒有口供不定案,公訴人員沒有口供不起訴,審判人員沒有口供不下判;
   有罪推定幽靈的時常顯現(xiàn)。長期以來,偵查破案,遵循的套路往往是:出現(xiàn)案件,排查出嫌疑人,圍繞嫌疑人收集其犯罪的證據(jù),案件告破。其間,圍繞嫌疑人收集有罪證據(jù)成為關鍵,也成為錯案形成的高危地;
   “人命”案下的交差意識。我們必須在錯判與錯放間,理應有一個明智的取舍:錯放只是一個錯誤,而錯判則是兩個錯誤。錯放只是把一個有罪者錯誤地放縱了,而錯判則在錯誤地處罰一個無辜者的同時還可能放縱了一個真正的罪犯;
   民憤的推波助瀾?!皻⑷藘斆笔菄送瑧B(tài)復仇心理的自然訴求,司法機關應疏導,不能一味迎合。
   公檢法三機關扭曲的配合。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從佘案及目前已確認的一系列錯案看,法律所確立的關系時時會被扭曲。制約變成抽象的原則,配合成為現(xiàn)實的選擇。只要任何一個機關切實負起責任,以嚴格的程序構成對另一機關的強力制約,錯案都有被發(fā)現(xiàn)的可能。

《新京報》———與民憤保持適當距離司法方能公正
   造成佘祥林錯案的根本原因,則在于發(fā)回重審后的兩級法院,他們選擇了“疑罪從輕”。而在“從無”和“從輕”之間宣判,很難說法院沒有受所謂的“民憤”的影響。
   為了應有的公平和正義,我們反對司法機關被盲目的“民憤”所左右,反對為了平息所謂的“民憤”而簡單、武斷甚至不惜犧牲司法公正造成錯案;同時,對“民憤”的出現(xiàn)也要進行客觀的分析,采取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有效的化解。

程序審查
佘祥林代理人之一——湖北律師周峰:“11年前,法院以錯誤的程序判決了一起錯案,今天,法院又以錯誤的程序糾正了一起錯誤的判決?!蓖徑Y束后,周說。
   周峰認為,京山縣法院所犯的“錯誤”有兩點:第一,佘祥林的罪名是故意殺人,這是重罪,京山縣法院對此沒有管轄權,這樣的案子應由中級以上法院審理;第二,當年判處佘祥林15年有期徒刑的正是京山縣法院。按照回避原則,京山縣法院應該回避。另外,應該回避的還有京山縣檢察院——當年指控佘祥林犯有“故意殺人罪”的公訴機關。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專家楊小君教授:重審佘祥林案,京山縣法院和京山縣檢察院不回避并沒有錯誤。楊小君解釋說,依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與案件有牽連的法官、檢察官應該做出回避,而除非有可能影響到某個案件的公正判決,我國法律并沒有強行要求相關的司法機關回避。京山縣法院此舉是通過重審案件來自我糾正,挽回社會影響,而京山縣檢察院是來“監(jiān)督”而非“公訴”的,所以也是合乎情理的。真正讓楊感到奇怪的是,11年前,一件沒有任何可以從寬理由的故意殺人案件,為什么竟然只判處佘祥林15年有期徒刑。原來,京山縣法院作為基層法院,沒有死刑判決權,此案本應移交給中級或中級以上法院審理。但在當?shù)鼗鶎诱ㄎ膮f(xié)調下,京山縣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故意規(guī)避了管轄權,來了個“高罪低處理”,從法律上講,當時的判決也是不當?shù)??!艾F(xiàn)在,京山縣法院用這套錯誤的程序來自我糾正,鉆了一個不太高明的空子。”

南方都市報--------不能以造成冤案的方式來糾正冤案
……佘案重審,自然是洗冤糾錯的人心所向,但更是尊重法律、兌行法治的邏輯程序。……即使裁決結果在常人看來似乎是一目了然的,但司法程序過濾了人們的激情和偏見,而保證了結果的公正。
   在司法領域,程序正義也許比實體正義更重要。其間的邏輯一再被具體的冤假錯案所證實。佘祥林悲劇要求得到解決的,不僅僅只是這個冤案是否能得到就事論事的糾正,而更在于導致如此冤錯的制度設計是否會因此得到矯正,司法程序的正義安排此后是否會得到嚴格執(zhí)行。人們之所以關注佘祥林案,除了同情佘祥林之外,更多的是希望此案能夠推動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向著法治、正義的方向演進。

反思
最高法副院長萬鄂湘:刑法要保護無辜和維護人權。從審判機關的角度來看,(湖北殺妻冤案)有一些需要值得今后總結和歸納的經(jīng)驗和教訓,我想至少有下面三點值得我們考慮,這三個方面就是有關司法理念方面需要調整和變更的:第一,對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訴訟制度的作用的全面認識問題。我們在對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訴訟制度的作用,除了懲罰和打擊犯罪、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同時,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護無辜和維護人權,這也是司法特別是刑事司法的雙重功能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第二,我們要用司法的手段來保護人權、保護無辜,那么就要有一個選擇,出現(xiàn)疑罪的時候我們有什么取舍,是疑罪從無還是疑罪從輕。第三,如果出現(xiàn)疑罪,或者疑罪比較多的情況下,事實有很多疑問的情況下,我們到底是從民意還是從事實?
   這三個問題都是非常有邏輯關聯(lián)性的。不管我們將來有關觀念的改變或者更新發(fā)生到什么程度,我們都有一個原則,就是審判機關必須要嚴守,無論是死刑案件還是其他案件,審判機關作為一個公平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嚴把事實關,確保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燕趙都市報》———司法透明才能確保司法公平
   假如我們這個社會沒有徹底拋棄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沒有從制度上做到以人為本,沒有樹立正確的公平觀念,那么,今后類似的冤假錯案仍然會發(fā)生。
   增加每一個司法環(huán)節(jié)的透明度,建立可以隨時糾錯的循環(huán)機制,是防止冤假錯案的最有效方法。
   只有當我們把公平放在優(yōu)先的位置,并且隨時隨地接受公眾的監(jiān)督,司法領域中的冤假錯案才能夠逐漸減少。

中國廣播網(wǎng)------我們不能總是期待著這樣的幸運出現(xiàn)。
如果佘祥林的妻子沒有奇跡般的露面,他就要把殺人犯的罪名背一輩子;如果不是湖北省高院力排眾議,槍下留人,這個世界上又要多一個屈死的冤魂。人命關天,執(zhí)法部門怎么能夠如此草率?冤死了的人已經(jīng)不能復活,死里逃生的佘祥林也還要在痛苦的回憶中面對未來艱難的人生。我們無法知道在佘祥林以后還會不會有類似的冤獄,但是,很明顯,如果有關方面不能真正從這些冤案中汲取教訓,從而改進自己的工作,那么,憲法中所載入的保障人權條款就難以真正得到落實,我們每個人的安全隨時都會處于危險之中。

人民網(wǎng)———遠離冤案的“兩道防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說,從佘祥林一案,我們可以看到:偵查人員的有罪推定、刑訊逼供、非法拘押,司法人員的疑罪從輕、顧慮民憤,還有政法委定調子辦“鐵案”等等錯誤做法。冤案的產(chǎn)生,其實是多方違法共同造成的“惡果”。 “當務之急,要建立兩道‘制度防線’。”
第一道防線:為證據(jù)立個規(guī)則
刑訴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但如何做到“重證據(jù)”,卻缺乏相關的標準和程序做保障。
樊崇義說,完善訴訟制度防止冤假錯案的發(fā)生,才是最根本的。目前刑事訴訟立法關于證據(jù)規(guī)則的規(guī)定,幾乎是空白,應當抓緊制定刑事證據(jù)規(guī)則。
比如,非法證據(jù)的排除規(guī)則。
樊崇義說,刑訴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jù)的條件。”但立法卻未明確規(guī)定,非法取得證據(jù)不得使用的排除規(guī)則;更未規(guī)定如何防止和禁止非法取證的具體措施,諸如訊(詢)問時的律師在場制度、錄音錄像制度等等。因此,佘祥林一案中“照圖畫圖”也成證據(jù)的非法取證等現(xiàn)象禁而不止,導致一些冤案卻辦成了“鐵案”。
第二道防線:讓司法救濟不落空
樊崇義說,減少冤案的“第二道防線”,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救濟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包括訴訟中的上訴制度、對生效判決不服的申訴制度、檢察機關的抗訴制度、對生效判決的再審制度等等。這些制度如果真正落到實處,必將防止冤假錯案的發(fā)生。

《 瞭望東方周刊》 ———透視湖北殺妻冤案:錯案更多出現(xiàn)在農(nóng)村
近期頻頻爆出的“錯案”,幾乎都發(fā)生在農(nóng)村。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學院院長劉憲權認為,雖然并不能將“錯案”與“農(nóng)村”畫等號,然而,錯案更多地出現(xiàn)在農(nóng)村,也從一個側面暴露出農(nóng)村司法之薄弱和農(nóng)民訴訟之艱難?!r(nóng)民受教育程度不夠,大多數(shù)當事人訴訟能力較差,法律、權利、證據(jù)意識淡薄,而打官司無疑要牽扯上他們大量的精力、財力,一般農(nóng)民無法承受。某些案件若未能及時處理,農(nóng)民就不能獲得新的資金來恢復生產(chǎn),就要承受更嚴重的損失。此外,贏了官司輸了錢的事情也時有發(fā)生。

《中國青年報》-------- 讓國家賠償法成為雙刃利劍,在保護公民私權同時,體現(xiàn)出對國家公權力機關違法行為的懲戒與遏制
“相比十幾年前糾正錯案后受害人跪謝司法機關和政府的場面,如今受害人廣泛地爭取國家賠償,說明至少在公民中,人權不再顯得那么輕薄?!币晃粚<胰绱嗽u論。
“要使《國家賠償法》成為一柄雙刃利劍,一面充分體現(xiàn)對公民私權利的保護,另一個重要功能是,體現(xiàn)在對國家公權力機關違法行為的懲戒與遏制。讓國家權力機關意識到,任何違法行為都要付出高昂的經(jīng)濟成本,增大國家機關侵權違法成本?!表n德云代表說。
“完善的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法治的標志尺和社會穩(wěn)定的‘安全閥’”,應松年說。
據(jù)馬懷德教授介紹,由其負責承擔的《國家賠償法》修改難點、重點專家建議稿,已接近尾聲,將很快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據(jù)悉,《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已納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中。

附注:
注1:1996年12月29日 ,由于行政區(qū)劃調整,案發(fā)地京山縣劃歸荊門。
注2:佘祥林具體的賠償請求和賠償金包括: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相關部門在省級以上報刊媒體為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3850000元;限制人身自由4006天的賠償金255702.98元;造成本人生命健康權受到傷害,因醫(yī)治而減少的誤工收入80126元;造成本人身體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160240元;被撫養(yǎng)人楊思寒的生活費19822元,父親佘樹生的生活費1441.6元;荊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支付的律師費用,家人為申訴支出的差旅費用,已支付的醫(yī)療費、無名女尸安葬費等合計4000元。

(本刊綜合報道,以上觀點系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本刊立場。)